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中南文化 公告编号:202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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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诉讼简述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南文化”)于 2020
年 10 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20)沪 74 民初 2859 号、
(2020)沪 74 民初 2860 号】。
(2020)沪 74 民初 2859 号案件原告为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被告
一为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二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为
陈少忠,被告四为周满芬。原告要求被告一向原告偿付保理预付融资款本金
告四就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沪 74 民初 2860 号案件原告为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被告
一为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为陈少忠,被告四为周满芬。原告要求被告一向原告偿付保理预付融资款
本金 296,000,000 元,以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各项费用,要求被告二、被告三、
被告四就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0 月 23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
(二)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
(2020)沪 74 民初 2859 号判决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镇江新利
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回购款人民币 150,000,000 元;以人民币
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以人民币 55,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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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周满芬对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沪 74 民初 2860 号判决被告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
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回购款人民币 296,000,000 元;以人
民币 1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计算自 2017 年 9 月 5 日起至 2018 年
满芬对被告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9 月 24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三)二审判决情况:
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 年 10 月收到上海
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终 1305 号、(2021)沪民
终 1306 号】,裁定撤销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上海金融法院重审。具
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2-047)。
(四)一审重审判决情况:
【(2022)沪 74 民初 3424 号、(2022)沪 74 民初 3425 号】。
(2022)沪 74 民初 3424 号判决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镇江新利
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回购款 123,000,000 元;以 95,000,000 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自 2018 年 5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
息,以及以 28,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起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确认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对被
告中南文化享有的债权为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三项付款义务项下不能清
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因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进入破产程序,重整方案已经法院批准和执行。判决
书认定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属破产债务,应当按照《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5 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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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2)。
(2022)沪 74 民初 3425 号判决被告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
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回购款本金人民币 283,758,904.12
元及利息人民币 16,885,598.35 元;以人民币 283,758,904.12 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24%计算自 2018 年 9 月 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确认原告镇江
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南文化享有的债权为被告江苏乐元创新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三项付款义务项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因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进入破产程序,重整方案已经法院批准和执行。判决
书认定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属破产债务,应当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具体内容
详见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3-020)。
因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不服上海金融法院重新审理的一审判
决结果,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民
终 598 号、
(2023)沪民终 599 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终审裁定如下:
(2023)沪民终598号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沪民终599号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 2022 年末,公司对上述案件累计确认预计负债 22,300.00 万元。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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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判决结果调减预计负债,导致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增加 11,969.76 万元,计
入非经常性损益,具体影响情况以年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五、其他说明
因上述案件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清偿该等债权所需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已
由重整投资方、财务投资方承诺在“重整计划”所列中南文化偿债资金及股票来
源之外另行无偿赠与中南文化,确保中南文化不因清偿该等债权而受损失。根据
公司“重整计划”,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澄邦企管”)、铜陵志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华润深国投信托
有限公司-华润信托·招利 21 号单一资金信托合计需转出 20,337,946 股股票以
及现金 40,675,890.41 元至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澄邦企管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汇入 2.3
亿元保证金,并约定若镇江新利拓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公司承担责任的,控股
股东澄邦企管及财务投资方应在判决生效后 3 日内按照“重整计划”予以清偿。
若未能按时清偿的,则公司可直接以该笔保证金清偿债权,保证公司自身利益不
受损害。该笔保证金已经能够完全覆盖镇江新利拓案件中公司可能承担的最大损
失。
公司控股股东澄邦企管和财务投资人铜陵志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润信托·招利 21 号单一资金信托将会按照“重整
计划”尽快完成赔付工作,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3)沪民终 598 号、
(2023)
沪民终 599 号】。
中南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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