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3〕379号】,涉及中山市坦洲镇晓明胶袋厂。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坦洲镇晓明胶袋厂 【资料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06851071XW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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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麦明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3〕37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4日到你(单位)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悦华路月环卫生所对面4号A区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该住所内存放了稀释剂(每桶165KG,共1桶);铜版表印油墨,白色(每桶20KG,有3桶),其余颜色(每桶18KG,有9桶),共12桶。经检测属于危险品第3类:易燃液体。你(单位)未能提供涉案场所作为危化品仓库的消防审批材料,储存危化品共387KG左右。你(单位)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 | ||||
处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5.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8 |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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